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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交警以案释法话安全

发布时间:2025-07-14 20:26:50来源: 山西法治报
  

  日前,刘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中阳县西合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苗圃十字路口时,与右侧沿西合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轻微受伤、手机屏破碎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途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遵守让行规则,也未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观察,是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李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路上行驶,对路面状况观察不足,途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能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通行,亦是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刘某某与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中阳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非机动车在横过马路或在路口转弯时,要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路口。机动车接近路口时,应提前减速、观察周围情况,在必要时可停车查看,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责编: 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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