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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要文明出行“不掉链”

发布时间:2024-05-27 09:14:31来源: 韶关日报
  

  基本案情: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但若疏于看管,让“萌宠”变“恶犬”,不仅让自己遭受经济损失,还给他人造成伤害,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近日,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宠物狗咬伤人引发的纠纷。

  吴某在始兴县某酒店工作,2023年2月,在酒店门口被一条宠物狗咬伤。受伤后,吴某前往卫生院治疗,接种狂犬疫苗五针,产生医疗费1460.17元,随后吴某向派出所报案。经查,房客李某出入该酒店时均有一条白色小狗跟随其后,且并未系犬绳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在派出所民警组织调解过程中,李某同意支付吴某打疫苗的费用,但双方对具体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未能谈妥。经多方调解和私下微信协商,两人始终无法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吴某于是将李某诉至始兴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带狗出入酒店,是狗的管理人,负有有效管理好饲养动物,防止其伤人的义务。事发地点在酒店门口,属于公共场所,而狗客观上存在对周围人群造成安全隐患的可能性。事发时,原告在公共场所正常活动,因被告李某未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其带来的狗,导致狗伤害他人,直接侵犯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为狗的管理人,被告李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提供医疗收费票据证实打狂犬疫苗花费1460.17元,现原告主张医疗费1460.17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分别于不同日期去卫生院接种五次,原告主张交通费120元,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3000元,法院认为,庭审时,原告自认其在酒店上班,其接种狂犬疫苗期间并未实际产生误工费,因此,原告要求主张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法院认为,原告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等级,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次被咬事件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吴某赔偿经济损失1580.1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理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近年来,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宠物饲养员应当多些换位思考,保持基本的养犬素养,尽到管理和谨慎看护义务,尤其是外出时要拴紧绳子、佩戴嘴套等,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做到文明养犬“不掉链”。

(责编: 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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