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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变身“天眼”,医师超范围执业难以遁形

发布时间:2026-07-10 15:50:37来源: 中国资源新闻网
  

  AI变身“天眼”,医师超范围执业难以遁形医师执业范围是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的法定执业边界,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超出注册登记范围执业,或诊疗行为未完成法定审批、备案程序的,均属于违法执业行为。随着AI(人工智能)赋能医疗、药品监管等数字化技术持续落地,江苏、浙江、上海、山东、安徽、广西、广东、湖南、河南、四川、河北等多地基层监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专项督查、群众投诉举报等传统监管手段基础上,依托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探索将AI变身“天眼”,对医师执业数据、执业行为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大幅提升监管效能,超注册范围执业等各类违规执业行为得到持续整治。

  一、五种类别,医师超范围执业高频情形汇总结合全国多地查处案例及卫生执法通报,当前医师超范围执业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五大类,多为基层医疗机构、私立诊所及部分综合性医院高发的典型问题,具体情形清晰可辨、违规特征明确:

  (一)跨执业类别执业,中西医违规跨界诊疗这是全国最为普遍的超范围执业情形。部分西医执业医师未取得中医执业资质,擅自开展中医小针刀、针灸、推拿、艾灸、中药方剂开具、中医理疗康复等中医诊疗项目;反之,部分注册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违规开展西医手术、静脉输液、创伤缝合、专科影像诊断、专项介入治疗等西医诊疗操作,擅自突破自身执业类别限定范围。

  案例:康复科医师穆某(临床执业类别,康复医学执业范围)尽管拥有某省针灸学会针刀医学培训班合格证及某医院出具的证明,但仍因开具火针、小针刀等中医治疗项目遭患者投诉,被有关部门严厉处罚。该案例暴露出部分临床医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认知不足——根据医师法,即使接受过中医技术培训,未取得中医执业资格仍不得使用小针刀等中医器械和技术。在此背景下,众多开展中医小针刀治疗的临床执业类别西医医生,已纷纷转向使用通用名为“一次性使用手术针刀”的弧刃针,以创新器械和创新技术实现合法合规。

  (二)跨执业科室执业,超注册专科开展诊疗医师执业注册均明确限定具体诊疗科室与专业方向,超科室执业情况屡禁不止。例如内科医师擅自开展外科清创、小手术操作、皮肤科诊疗、眼科基础诊治;全科医师违规开展专科疑难病症诊疗、专项手术操作;儿科、妇科医师跨界开展其他专科诊疗服务。此类行为多因医疗机构人员配置不足、违规统筹排班导致,看似常规诊疗操作,实则属于明确违法行为。

  案例:某内科医师注册执业范围仅为内科专业,因诊所人员短缺,长期私自接诊妇科患者、开具妇科专用药品,留存多份妇科诊疗病历与用药记录。卫健部门核查认定其超注册专科开展妇科诊疗,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同时对涉事诊所同步追责罚款。另有两名外科医师,因人手紧张时违规接诊数十例呼吸道感染内科患者,持续超 3 个月,两名医师各被罚款 2 万元,医院因管理疏漏连带罚款 4.5 万元。

  (三)超技术权限执业,违规开展高风险医疗技术不同资质、不同职称医师对应不同的医疗技术操作权限,部分医师无视技术分级管理规定,擅自开展超出自身资质权限的诊疗技术。包括普通执业医师违规开展四级手术、介入治疗、微创诊疗、麻醉操作、高端影像诊断解读;基层诊所医师超资质开展创伤手术、整形微创、口腔复杂种植等高风险项目,远超基层备案诊疗范围,极易引发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

  案例:某外科医师,仅具备常规骨科基础手术操作权限,无断骨增高手术专项技术备案资质,私自为无肢体畸形、骨缺损适应症的健康患者实施美容类断骨增高手术(国家明令禁止将肢体延长术用于医美增高),术后患者腿部严重感染、双腿长短不一造成永久伤残。监管部门认定其超技术权限开展禁止类高风险手术,对其顶格罚款并直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涉事医院被罚款 61万元,暂停手足外科医保服务一年。另有乡镇卫生院无麻醉资质医师,违规为手术患者实施硬膜外麻醉,多人次违规操作被查实,医院被大额处罚,涉事医师暂停执业 1 年。

  (四)中医(专长)医师超备案范围执业针对基层中医诊疗场景,经考核取得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仅可在备案的技术方法、治疗病症范围内执业,但部分医师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新增未备案中医药技术、诊治非备案病症。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诊疗科目、技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是基层中医药领域高发违规问题,也是本次专项严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案例:张某为中医(专长)医师,备案技术仅为毫针、温针灸、推拿,备案治疗病症仅限面瘫。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长期接诊颈椎病、腰突、肩周炎患者,开展备案外的正骨、穴位埋线治疗,持续违规 4 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暂停 7 个月执业、罚款 12500 元的处罚,责令立即关停所有超范围诊疗项目。另有吴某专长备案仅内服中药、治疗风湿痹病,诊所私自增设针灸、外伤清创、妇科调理项目,记录大量非备案病症诊疗记录,被处以暂停执业 7 个月、罚款 1.2 万元。

  (五)违规变更执业地点、擅自跨界执业部分医师未按照规定办理多点执业、外出会诊、执业地点变更备案手续,擅自跨机构、跨区域开展诊疗活动。还有医师在非注册执业机构私自坐诊、兼职诊疗,超出法定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服务,脱离监管体系,诊疗质量无法保障。

  案例:某口腔医师执业地点为城区综合医院,但长期在乡镇私人口腔诊所坐诊,未提交任何多点执业备案材料,接诊患者、独立开具口腔治疗处方。群众举报后卫健部门查实,认定其未备案跨机构私自执业,属于超注册执业地点违规行医,给予其警告、没收相应坐诊违法所得并罚款 1 万元,涉事诊所因聘用未备案医师同步处罚 1 万元。另有某医师变更注册至新医院后,仍持续在原口腔门诊部坐诊,未完成多点执业备案,被另案立案处罚。

  二、从严追责,超范围执业分层处罚标准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已经出台的各地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国对医师超范围执业行为实行分层分级、过罚相当、从重从严的处罚原则,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持续时长、危害后果、整改情况划定处罚档次,实现精准监管、规范执法,所有处罚结果均纳入医师执业信用档案,终身留存。

  目前,法定处罚幅度(罚种、最低 / 最高限额),全国统一,由法律明确规定,但分档细化裁量细则(区分轻微 / 一般 / 严重的具体金额、时长界定)尚未有全国统一文件,具体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制定。以下为全国多地执法基准的通用汇总归纳(主要针对普通执业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有所不同),并非统一发布的全国强制标准,仅为各地普遍采用的主流裁量口径,具体到不同省份,具体裁量细则会有所不同,但均不能突破《医师法》法定处罚幅度。

  (一)一般违规情形(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针对首次发生超范围执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无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改正、书面警告,没收相应违法诊疗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类情形多为单次轻微违规、认知偏差导致的无心违规,以整改教育、警示震慑为主。

  (二)较重违规情形(持续违规、情节一般)对于超范围执业持续3个月以上、多次小额违规、跨类别跨界诊疗频次较多、造成轻微诊疗瑕疵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中医(专长)医师超范围执业3个月以上的,均适用该处罚标准。

  (三)严重违规情形(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严重违规,在顶格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责令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1. 五年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1次;

  2. 超范围执业持续6个月以上;

  3. 违规诊疗造成患者轻微人身损害;

  4. 多次整改拒不纠正;

  5. 跨类别开展高风险诊疗项目等。

  (四)特别严重情形(从重处罚、终身追责)针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超范围执业行为,直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终身影响执业资格:

  一是超范围执业造成患者重伤、死亡、重大医疗事故的;二是五年内两次及以上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屡教不改人员;三是擅自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违规操作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是中医(专长)医师长期超范围执业、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的。

  对于存在超范围执业乱象的医疗机构,监管部门将同步追责,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违规记录纳入医疗机构信用评级,影响机构评优、评级、医保定点资质。医疗机构聘用医师开展超范围诊疗,除行政处罚外,医保部门可依据医保监管规定扣减医保基金、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三、高度警惕,超范围执业衍生民事、刑事双重法律风险需要高度警惕的是,超范围执业除前文提到的行政惩戒外,还将产生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多重法律风险叠加。

  (一)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是医疗损害赔偿总规则;医师超出注册地点、类别、范围执业,属于违反《医师法》强制性诊疗规范,符合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患者能够举证证明医师超范围执业且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权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以推翻该推定。

  经司法鉴定确认超范围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重大过错的涉事医师追偿相应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仅为挽救生命垂危患者、无其他替代救治手段的紧急救治行为,可免除过错推定责任;常规门诊、择期诊疗中出现的超范围执业,不适用该免责规则。

  (二)刑事追责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可认定为 “严重不负责任”。医师擅自超注册类别、技术权限开展高风险诊疗属于典型违规情形,若该违规操作经司法鉴定与就诊人死亡、严重残疾、难以治愈重大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即达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常见可入罪情形:无资质违规开展手术、跨类别实施微创 / 介入 / 麻醉操作、长期拒不整改高风险超范围诊疗并引发重大人身伤害。

  本罪主体仅限持有合法医师执业证的医务人员;完全未取得医师资格、无执业证书擅自行医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量刑分级为:情节严重三年以下,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就诊人死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超范围执业将形成 “机构行政处罚、医师执业信用惩戒、民事巨额赔偿、个人刑事追责” 多重法律责任相互叠加,执业风险突出。

  四、厘清边界,12种情形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为避免过度监管、保障正常诊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 号)、远程医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范,监管部门明确以下相应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1. 医师完成卫健部门正规备案审批手续、经正规审批开展多点执业;

  2. 医疗机构间履行完整书面审批流程、规范备案的外出会诊;

  3. 签订官方合作协议的医联体内部联动诊疗;

  4. 具备完整医疗机构资质、完成线上备案流程的合规远程医疗服务;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诊急救场景下,无替代救治手段、为挽救患者生命实施的紧急诊疗操作;

  6. 完成院内伦理审查、卫健部门技术备案,并通过正规培训考核的新技术、新项目试点诊疗;

  7. 纳入官方规培体系的住院医师 /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院内合规转科学习;

  8. 卫健主管单位统一批准的卫生支农、对口支援基层医疗;

  9. 医疗机构统一组织安排的进修、医学学术交流配套诊疗;

  10. 卫健部门书面批准、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慈善义诊、公益性医疗服务;

  11. 国家、政府统一部署的征兵体检、重大赛事保障等专项医疗任务;

  12.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其他合规执业情形。

  五、AI变身“天眼”,医师超范围执业越来越难以遁形继山东、浙江、江苏、广西、湖南、广东、陕西、四川、安徽、河南、河北等省份出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综合裁量基准、细化医师执业违规处罚标准后,《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也将于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各地文件均对医师超范围执业违法行为设置分级问责处罚标准。

  全国多地开展的医疗执业专项整治并非短期突击检查,而是推动医疗执业监管规范化、法治化的长效举措。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卫生健康监管体系,随着AI变身“天眼”,监管执法效能得到不断提升。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持续迭代升级,将围绕流程监管、信用惩戒、主动防控、协同共治四大方向持续赋能监管工作:

  一是实现全流程闭环监管。AI 监管系统可自动抓取违规线索,完整留存电子病历、处方、诊疗音视频、收费凭证等不可篡改数字化证据,辅助执法人员匹配《医师法》《中医药法》对应处罚条款、生成裁量参考意见,大幅缩短办案取证周期,破解传统执法取证难、证据留存不全的痛点。

  二是落实分级信用联动惩戒。经人工核查、正式作出行政处罚的超范围执业违规记录,可同步至全国医师执业信用管理平台与医疗机构信用评级体系,作为医师职称评审、跨机构执业审批、外出会诊管理的重要参考;同时关联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质、等级评审、财政扶持项目评价,构建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的长效信用约束机制。

  三是搭建前置预警源头防控。医疗机构可部署院内智能前置预警端口,医师开具超出注册执业范围的诊疗项目时,系统自动弹窗提示合规风险,对高风险违规操作予以提交拦截;针对紧急救治、对口支援、合规会诊等法定特殊场景设置豁免通道,从源头减少无心失误、认知偏差类违规行为,兼顾监管刚性与行业普法引导。

  四是推进多部门数据协同共治。打通卫健、医保、中医药、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数据共享通道,可依托 AI 整合诊疗、医保结算、群众投诉举报多维度数据,实现群众投诉线索与智能风险预警双向交叉核验,对超范围执业衍生的欺诈骗保、医疗纠纷等问题开展跨部门联动处置,多层约束压缩违规执业生存空间。

  未来,医疗监管的AI“天眼”将持续迭代优化,中西医诊疗项目库、医疗技术分级目录、中医专长医师备案数据库不断扩充完善,各类隐蔽化、伪装式超范围执业违规行为将无处遁形。

 

(责编: 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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