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新闻网 > 社会

消费者遭遇侵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3-15 08:53:21来源: 今晚报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保护消费者权益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虽然法律不断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但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还是时有发生。消费者在遭遇侵权时该怎么办?律师提醒,不管是网络购物还是现实消费,在遭遇侵权时注意保留证据,对维权特别重要。

  网购盗版书

  2023年6月2日,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某“图书专营店”购买了《制造白痴(电子产品如何威胁下一代)》一书,实付11.85元,免运费。该店铺的注册商家为被告海口市某贸易商行,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袁某。被告于2023年6月3日发货,原告于2023年6月6日收货。原告认为,被告对出售的图书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以次充好、其行为属于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承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5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收到的图书为盗版书,没有书皮,字迹倾斜、模糊不清,裁边粗糙等,并当庭向法庭出示该图书的质量问题,且提供其购买的正版图书进行对比。被告海口市某贸易商行、袁某未出庭答辩。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海口市某贸易商行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海口市某贸易商行(个人独资)、被告袁某连带给付原告陈某511.85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原告主张在被告处购买的图书为盗版书,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500元惩罚性赔偿,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海口市某贸易商行是被告袁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袁某无法证明自身财产独立存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时,其应当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口市某贸易商行、被告袁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鬼屋”历险

  事发当日,原告到某公司经营的“鬼屋”游玩。原告称,进入鬼屋后,发觉有人在鬼屋内投放二三十袋“臭气包”后离开。“臭气包”产生的臭鸡蛋味,让他产生眩晕、呕吐等不适反应,他随即报警,民警在该“鬼屋”内发现了“臭屁炸弹臭气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气体中毒、硫化氢中毒。原告为此支付了医疗费2094.55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臭气包”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然而被告疏于管理,导致原告在该公司的设施内游玩时遭受气体中毒,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认可原告在鬼屋游玩时遭遇“臭气包”,但以原告的经济损失与“臭气包”不存在因果关系、“臭气包”并非该公司投放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告在事发后当即报警,民警在现场发现了“臭气包”,且经检验原告系微量硫化氢气体中毒,原告因此支出医疗费,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原告遭受的医疗费损失与“臭气包”有关联,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2944.55元。

  证据对维权尤为重要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玲提示广大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买到假货后,要注意留存交易记录和收到的货物,并在第一时间与商户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贵重的货物在有必要时还要进行鉴定。

  在现实消费中,如果遇到侵权要保留好相关票据,并对现场交涉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如果情况比较恶劣或受到人身伤害,最好在第一时间报警。

 

(责编: 辛文)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资源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中国资源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资源新闻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