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群众感受司法效率和温度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速裁审判工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据了解,为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依法高效审理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2021年1月,三中院在立案庭设立速裁合议庭,截至2023年9月,共审结各类案件9367件,平均审限5.89天。三中院积极化解纠纷,调判结合,快审快结,彰显简案快审、多元解纷的速裁审判优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感受到司法效率与温度。
“示范审判+集中处理” 审理逾期交房案件
2021年5月27日,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交房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合同约定,除遇不可抗力外,逾期在90日内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结果,受异常天气等多重因素影响,房屋延期交付,实际交房时间为2022年9月9日。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方给付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9日止的已付购房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案涉合同约定及双方提交的证据,重污染等异常天气问题导致停工,应属免责事项,酌定上述事项导致停工天数为21天,认定逾期交房天数为50天。关于因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导致停工事项,以及因中、高考导致停工事项,都不属于免责事项。故依据合同约定,买方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相关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采用“示范诉讼+集中处理”高效化解批量案件的典型案例。该系列案件中,开发商与购房者有数十起类似诉讼在三中院上诉,三中院先选取1起案件立案诉讼、示范裁判,后参照该案裁判结果处理其他同类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合议庭成员主动向开发商释法说理,开发商认可本案判决,对其他上诉案件主动撤诉,并同意按照本案判决结果向其他购房者支付利息。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帮助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高效维权,真正实现“一案精判,多案共赢”的效果。
“调解+独任”化解物业费及装修保证金纠纷
在另一起案件中,某小区业主起诉开发商。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以物业公司名义向业主收取了两年物业费和装修保证金。业主装修完毕入住后,多次通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要求开发商返还物业费和装修保证金,未果,故成讼。经调查,因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公司一直未进场提供服务,且长期失联,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故开发商临时委托另一家物业公司临时提供服务,待选聘正式物业公司后,再进行交接。这段时间内,由开发商向临时物业公司按月支付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业主主张的物业费及装修保证金是否构成开发商不当得利,应予退还。关于物业费,开发商确无权收取业主的物业费,但其已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其委托的临时物业公司,业主也认可期间有物业服务,故开发商代为收取的物业费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收取装修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房屋产权人在装修、装饰时,对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谨慎使用,防止造成损害,影响公共利益,由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的行为。开发商代为收取装修保证金后,未移交给物业公司,且该款项系押金性质,应予退还。业主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上门调解后,双方服判息诉,74起连号案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三中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该批案件是速裁审判团队本着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尝试采取的“调解+独任”工作新模式。承办法官在庭前经过阅卷、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在二审提交新证据,经耐心沟通交流,详细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后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根据双方矛盾焦点,上门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并对双方进行了面对面调解,最终促成业主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案件的快审快结,促进了当事人合法诉求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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