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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娱乐场所放火未遂 获刑一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23-01-17 14:43:15来源: 西江都市报
  

  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宣判一宗放火案,被告人周某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2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岑溪市某KTV包厢与工友一起唱歌、喝酒,酒后与一工友发生争吵后被KTV的工作人员带离,在此过程中,周某某又与KTV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随后,周某某离开KTV,从自己驾驶的摩托车的油箱中抽出数百毫升汽油。手拿汽油的周某某再次返回KTV,称想进去与工友继续喝酒,被KTV门口工作人员阻止。周某某当即将汽油泼向KTV工作人员和洒在地上,并拿出打火机想将汽油引燃,KTV工作人员马上对其进行控制并报警。

  经鉴定,周某某作案时使用的某饮料瓶内的液体检出汽油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编: 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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