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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法院审结一起因燃放烟花不当引发的身体权纠纷——儿童燃放烟花伤人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3-01-06 15:23:25来源: 韶关日报
  

  临近年关,又到了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但燃放烟花爆竹应格外小心谨慎,避免误伤自己或他人。近日,始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不当引发的身体权纠纷。

  2021年2月11日(农历大年三十)晚,市民官女士携带烟花来到始兴县某乡镇广场,在摆放烟花至地面后,附近玩耍的年仅10岁的儿童官小兰(化名)在未经官女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点燃了烟花,点燃的烟花射中了正在广场上跳舞的朱某的眼睛。事发当日,朱某在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为右眼角结膜烧伤、右眼眼睑烧伤、右眼眼球挫伤……此后朱某十几次到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先后进行了右眼羊膜移植眼表重建、右眼角膜病灶切除等手术。2022年,始兴法院受理了该案。截至庭审之日止,官女士向朱某赔付1.2万元,官小兰及其父亲官先生尚未对朱某进行赔付。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要求赔偿其眼睛损伤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各项损失数额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予以合理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始兴法院认定原告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15万元。

  本案中,被告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燃放时应选择远离人群的地点并注意周边环境的安全,但被告官女士却选择将烟花带到人群众多的广场进行燃放,显然对烟花燃放地的选择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其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官小兰,其于事发时近十周岁,理应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知晓燃放烟花不当会对他人造成损伤,其在未经官女士许可的情况下快速将烟花燃放,作为直接侵权人,其对朱某的损伤应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结合两人的过错程度来进行分析,法院判定官女士对朱某的损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应向朱某赔付2.15万元,扣减已经赔付的1.2万元后官女士还应向朱某赔付9000余元,剩余70%的损失5万余元则由被告官小兰负责赔偿。

  由于本案事发时,被告官小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故对被告官小兰应赔付的金额,应由其父亲官先生进行赔付。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官先生赔偿原告朱某损失5万元、官女士赔偿原告朱某损失9000余元。

  法官提醒,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购买时应选择合格厂家,燃放时要在指定区域燃放,做到远离火灾源、远离人群,并严格按照操作说明燃放。

(责编: 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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